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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开车门“撞死”骑车者,女乘车人被判一年,这事你怎么看?

下车开车门“撞死”骑车者,女乘车人被判一年,这事你怎么看?

真的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机动车不管是在行驶中,还是在停靠路边边,突然打车开门,对于正常骑行者而言,就像突然袭击,简直让人防不胜防。

因为下车开门致人死亡,被判刑一年真的不冤!

这类似的新闻已见好几起了。

我们先看看2016年5月20日,发生在成都的推门命案。

成都一男子路边停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致后方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大爷直接撞上车门,后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大爷儿子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肇事男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男子开车门撞上骑电马儿大爷。 今年3月,张军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一临时停车点停车。当张军打开该车左前门时,恰遇李大爷驾驶电动车经过,因躲闪不及,致二车相撞,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李大爷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张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张军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李大爷的儿子遂将张军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发生后,张军已垫付原告医疗费2万余元、丧葬费3万元。车主负全责共赔偿52万余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青白江法院据此认为,张军开关车门时妨碍李大爷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张军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依约替代赔偿,不足部分及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由张军赔偿。法院最终依法判令由保险公司和张军赔偿李大爷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29664.22元。

以上这次推门致人死亡事件,法院判处的是车主负主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下面再看看2017年8月17日,发生在北京的推门命案。

2017年8月17日19时许,杨某乘坐其姐夫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北口时,胡某将车辆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杨某打开的左后侧车门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3月12日上午,被控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杨某在北京通州法院受审。法官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杨某表示不上诉。

显然,北京推门事故作为乘客的杨某被定为负主要责任,并以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车主胡某负次要责任,有点欠妥,必定是他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

虽然两次事故,看似一次不经意的推门引起致人死亡。其实背后却折射出人们生活中的不良习惯,如果不注意改正,很容易造成可怕后果。

为了自己以及他人的安全,下车推开车门之前,切记,一定要仔细看看前后以及旁边,在确认安全之后才推门下车。

祝福大家出入平安。

案情简介

女子杨某因为下车前没看后面,而是直接推开了车门,结果导致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上车门,骑车人经抢救无效5天后死亡。交通队认定杨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汽车驾驶人胡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承认自己下车前并没有观察车后方有没有车,当时天已经黑了。

3月12日上午,被控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杨某在北京通州法院受审。法官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听到判决结果,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我就是想对被害人家属说声对不起,也想提醒别人,开车门一定小心,不要像我一样,后悔都来不及了。”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

杨某在下车前没有详细观察路面情况,驾车人胡某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在此案中,杨某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骑车人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言是一种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杨某负主要责任,驾车人胡某负次要责任。案发5天后,刘某因此次的交通事故死亡。因此,杨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如果乘车人在开车门时,对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观察后,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观察到,因此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重伤、死亡等情况,这种是意外情况乘车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计程车司机停靠路边时候,停车位置不对,乘客开车门撞死人,计程车司机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民事上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很多情况下,乘车人开车门导致路人受伤,因为停车位置是由计程车司机把握,所以出事后,乘车人与计程车司机会就责任如何承担产生争议。如果双方的争议较大,难以处理的,但是路人遭到的损失较大的,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处理,有必要的话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一、“荷兰式开车门”:下车时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也就是左驾用右手开,右驾用左手开。因为,当司机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时,上半身会自然转动,头部和肩膀自然向外,眼睛会通过后视镜观察,转身时向后看,这一个完整的动作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事故发生。据了解,被称为“自行车王国”的荷兰,很少有“开车门”而引发的事故发生。因为在荷兰,这种据说是荷兰人发明的叫做Dutch Reach的开车门法被广泛普及,从驾校开始就会要求学员遵守这个开门法则。

二、分段式开车门:在日常驾驶中很多人使用“分段式”开门下车。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情况下,先将车门打开一条小缝,提醒过往行人和骑车人注意要开门了,也就是先小幅度开启车门,然后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推开车门下车。其实在中国驾照考试的科目三中,“下车开门前,观察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也是靠边停车的必备动作。

谢邀!

你好,出现这种意外真的是让人为死者感到不值。

下车之前要回头看看是基本常识,但是每年还是有不少这样的事故发生。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还是有很多驾驶人(乘坐人)安全意识不高。

女乘车人被判一年真的是很轻的处罚了。相信女乘车人肯定也不是故意的但是毕竟造成了他人的死亡,所以还是庆幸只判了她一年吧!

这件事发生在北京通州,先还原一下事情经过吧:

2017年8月17日19时许,杨某乘坐其姐夫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北口时,胡某将车辆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杨某打开的左后侧车门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3月12日上午,被控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杨某在北京通州法院受审。法官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杨某表示不上诉。

事情就是这样,本人认为这次事故处理非常得当。平心而论,乘车人也属于无心之过,也可能是着急去下车买东西,忘记了会有后方会有来车,因而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其次作为驾驶人的胡某,可能也存在交通意识淡薄的情况,作为驾驶人,无论是什么情况下都有必要提醒乘车人注意安全,尤其是在道路边车多人多的时候。靠边停车开门必须要观察,胡某将车辆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内,这种做法确实不合理,既然停靠在了右边的非机动车道,那么从左边开门下车也是不可取的。

停车、开车门、下车,看似平常的动作若稍有疏忽,可能会引发致命事故。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在叹息这次交通事故的同时,也应该进行深深的反思,不管是作为行人,驾驶人,乘车人,骑车人等,反思我们自己是不是遵守了交通法规。在此也希望人们出行的时候,能够遵守交通规则,高高兴兴出门去,平平安安回家来。这不仅仅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不知道朋友们对这件事是如何看待的呢?

毕竟骑车的人已经死了,不管乘车人是过失还是其他原因,都要承担直接责任,另外我要说的是驾驶人,如果乘车人不经常坐车,是没有下车前看外面行人或车子习惯的,但驾驶人是一定知道的。所以驾驶人也要承担间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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