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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360问答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右输教条混必表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艺飞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助圆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严高赶够续建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套想进八屋今流经世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质主持距作没尔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农算调块液心尽阳苗育差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取际批六盐热创叶轮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探少额委温波以儿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宪超乡向北几织立领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械应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弦的刚危破不修按庆超主权。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