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法定的基础产假是98天,不是158天。只是部分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和符合条例生育子女的,有奖励延长产假天数。
比如,江西省政府于7月8日修改签发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后已正式开始实行,女职工除享受产假98天外,奖励产假由60天延长至90天,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88天产假。
据扬州日报7月7日消息,《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2022年2月10日及以后分娩,且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
3月7日,《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于3月8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指出,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产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1-2周适应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劳动量。
产假最长为一年,平均水平15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产假的分类
必须享受的休假
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三、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