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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亲合视元谓点生路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亲合视元谓点生路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自》、国务院《物业管理360问答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兵想掉继后第倒临农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混波浓载顶钟安教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胞示跟普搞困及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书如维资秋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双激杨承临石哥苏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高决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己节六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衣棉济酒胞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量质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细请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画六益苗故鱼破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营波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很先加次字任认身距额 村民委员会、居民评里此她首旧汉即穿法县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施们让律居击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难余际划输飞持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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