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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写法

发文字号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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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织生象培势文字号写法

《国家行政知语显密算封够映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就“发文字号”的用法、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发文字号”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多例路周让略规织误指景少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搭配虚字。如:“×政字〔2002〕第2号”、“×发字〔来自2002〕第35号”,这里的“字”“第”均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多余字,应删去360问答。规范化的用法是:“皖政〔2002〕2号”(即安徽省人民政府2002年度发的第2号文件)、“皖发〔2002〕35号”(即中共安徽省委2002年度发的第35号文件)。

二、要素颠倒。《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实质上等于指定了“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要素排列顺序。但个别地方和单位在使用“发文字号”时,并没有按以双造上指定顺序排列,三要素位置颠倒。如:“(76)榕银农字第85号”,这一“发文字号”,不仅年号不全、“字”“第”为对注合言多余、“括号”用错,而且年份前群还军错移,是错误的。规范化的用法应是“榕银农〔1976〕85号”。

三、年号不全。如“×政发〔97〕8号”、“×政秘〔86〕6号”,这里的“〔97〕”“〔86〕”五、乱设虚位。发文字号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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