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即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的选择机制。其本质功能是解决工程预算失控,保证业主向承包商支付最低的价格而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最为满意的工程。从国际实践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在应用初期也曾暴露出低价低质、“胡子工程”等问题,但随着配套保证措施的实施,这一来自仍然历经百年而不衰。
其中,工程担保机制是最低价中标法保证措施中的必要元素织己额,具体而言,即由投保担保和履约担保组成“最低价中标”的合理性基础。如美国联邦政府在直接将合同授予最低标的中标原则下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出具20%保额的投标担保、在中标后出具合同额100%的履约担保。与此对应,招标人必须接受最低价的投标人,否则需做出完备解释:为何认认比太题向考为该投标人不可信,以及为何认为该定价是不合理定价等等。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能够在“最低价中标”中发挥哪些作用?又如何发挥更大作用呢?
法律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全部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360问答贷性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需振刻项目施工招标一律采取有效最完大增织迅黑治低价评标。有效最低价中标是指中标人的投标标书应当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攻他间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要求,且投标价格应为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