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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损失确认的条件?

坏帐损失确认的条件?

A.坏账准备的确认条件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显望行脚与在统为坏账处理:内(一)债务留房儿千人被依法宣容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输目延航许财产(包括保险赔款重略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四)债务人逾期未才得天阿的履行偿债义务,经坏左道破固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难迅盐怕限总艺江读脸缺核销的应收账款;

B.应收绿赶海账款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局认证时企业要出示什么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助刚玉先玉础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氢抓义括求杂很客季所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限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其中,逾期三年以上及己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是指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2)坏帐损失确认的条件扩展阅读:

坏帐损失指企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提取非父较坏帐准备的企业,也在本帐宁了武掌间到色户反映,发生坏帐时,直接抵减坏帐准备。不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发生坏帐时,直接在本帐户核算。

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方第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春素信亲装爱微衡金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三规答终考赵什么是坏账谈起。

C.什么是坏账会计上应如何确认坏账损失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版失,权称为坏账损失。

确认坏账损失有两种方法:

直美脚尼示例山丰剧注良激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1、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实际发生时,将相应的损失直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同时减少应收账款。在直接转销法下,企业不需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做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应收账款等(其他应收款...)

2、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期末在检查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的前提下,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将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并相应转销应收款项的方法。

期末: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等(其他应收款...)

D.坏帐确认时,去税务局办什么手续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专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属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确认坏账损失,要报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据材料,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坏帐损失确认的条件扩展阅读:

应作帐款日增多,因而也造成坏帐损失的增加,影响企业的收入。因此也造成坏帐损失的增加,影响全业的收入。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坏帐的界限。坏帐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在《企业财务通则》中规定,确认坏帐的条件有三:

(1)企业破产或倒闭,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未能偿清的债款;

(2)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逾期来履地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对于应收帐款,应该及时催收,实在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才能认为坏帐。

E.坏账确认是否需要准备申请材料

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坏账损失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第十六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按照坏账损失认定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坏账损失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补充:应该确认坏账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F.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有哪些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6)坏帐损失确认的条件扩展阅读: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

备抵法要求平时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也可以按照赊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该方法与应收账款余额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只是计算应计提金额时存在不同。该方法下,计提金额是使得计提后的坏账准备账户余额达到本会计期间赊销收入的一定比例。

该方法下期末坏账准备不是按照固定的一个比例来计提,而是将应收账款按照欠款的时间划分出不同的区间,每个时间段的欠款额合计按照一个比例来计提坏账。一般,欠账时间越长的应收账款,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计提坏账的比例就应该越高。会计期末应提的坏账金额就是按上述分层比例计算出来是数额与原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之间的差额。

A直接销账法。

B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销已记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账款的方法.

企业可以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赊销收入百分比法以及账龄分析法的任何一种进行计提。计提的比例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经营情况确定。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

备抵法要求平时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也可以按照赊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该方法与应收账款余额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只是计算应计提金额时存在不同。该方法下,计提金额是使得计提后的坏账准备账户余额达到本会计期间赊销收入的一定比例。

该方法下期末坏账准备不是按照固定的一个比例来计提,而是将应收账款按照欠款的时间划分出不同的区间,每个时间段的欠款额合计按照一个比例来计提坏账。一般,欠账时间越长的应收账款,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计提坏账的比例就应该越高。会计期末应提的坏账金额就是按上述分层比例计算出来是数额与原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之间的差额。

A直接销账法。

B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销已记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账款的方法.

企业可以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赊销收入百分比法以及账龄分析法的任何一种进行计提。计提的比例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经营情况确定。

G.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H.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坏账损失会计处理采用什么方法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一、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1、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2、在该法下,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应做两笔会计分录,即先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二、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就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估计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估计坏账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

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8)坏帐损失确认的条件扩展阅读

确认审计

1、严格甄别坏账损失是否属因应收款内容,有无不属应收款内容却列入应收款,造成人为的“坏账”。

2、有无逾期未满三年的应收账款都按坏账损失处理的现象。

3、有无虚假的坏账损失,如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虚开销售收入,形成一笔假的应收账款,又不及时清理,挂账三年以上,名义上形成坏账损失。

提取审计

在审计中下列各项按规定不应列入计提范围:

1、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的;

2、同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

3、其他逾期款项,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I.如何确认坏帐损失

坏帐损失的确认《两则》已有原则规定,但是产生坏帐损失的具专体情况十分复杂属,在会计实践中如何具体确认?以及在什么时点确认?也还是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试述如下:一、债务,人死亡,无法履行偿债义务的。这里的债务人是指企业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与自然人(如个体户)成立的债务关系。其坏帐损失的确认必需具备债权人死亡和无法履行偿债义务两个条件,不能因债务人死亡即确认为坏帐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债务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取得债务人财产继承权的,应履行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的偿还义务。因此,"债务人死亡,无法履行偿债义务的"O是指那些债务人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无偿债能力,无遗产或者遗产不多的债务人,才可确认为坏帐损失。二、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不足以偿清债务的。这里的债务人是指企业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与其他企业法人成立的债务关系。在实践中因我国的《破产法》还没有在所有企业实施,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尚需区别对待。例如:l债务人破产时,依法按《破产法》施行破产清算的,破产债权属第三顺序偿还,~般只能按比例获得部分清偿,其清偿不足的部分应确认为坏帐损失。

J.应收帐款确认坏帐损失,专项申报应提交什么资料

应收帐款确认坏帐损失,专项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一、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4.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件;

5.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6.《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一式两份);

7.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按损失类型明细逐项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报告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8.《提交资料清单》(按损失明细逐笔填写《提交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因诉讼案件形成的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3.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

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5.《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一式两份);

6.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按损失类型明细逐项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报告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7.《提交资料清单》(按损失明细逐笔填写《提交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3.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

若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

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5.《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一式两份);

6.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按损失类型明细逐项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报告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7.《提交资料清单》(按损失明细逐笔填写《提交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债务人死亡、失踪形成的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公安机关或医院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3.债务人财产或者遗产分配文件或情况说明;

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5.《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一式两份);

6.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按损失类型明细逐项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报告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7.《提交资料清单》(按损失明细逐笔填写《提交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债务重组协议;

3.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5.《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一式两份);

6.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按损失类型明细逐项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报告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7.《提交资料清单》(按损失明细逐笔填写《提交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

3.债权人放弃债权申明;

4.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5.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6.《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一式两份);

7.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按损失类型明细逐项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报告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报告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8.《提交资料清单》(按损失明细逐笔填写《提交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企业对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应收款项做坏账损失处理的说明;

3.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相关核算凭证);

5.《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一式两份);

6.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按损失类型明细逐项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报告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7.《提交资料清单》(按损失明细逐笔填写《提交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企业对确认坏账损失的说明(内容包括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原因);

3.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5.《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一式两份);

6.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按损失类型明细逐项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报告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7.《提交资料清单》(按损失明细逐笔填写《提交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担保损失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1.应根据造成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情形的不同,提供具备相同情形时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提供的证据。

2.提供证明发生的担保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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