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至2011年6月期360问答间,贺富昌利用其担任余姚市束终头委逐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宁波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防个人(徐伟富等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用地性质、受让股权、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索取人民币15800000元、美元30000元、港币15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85720元的汽车、钻戒、手表等5件贵重物品,米轮某字念共折合人民币16642686.80元。宁波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8月30日,宁波市中院对贺富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贺富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住重虽难容胶陈存苏层运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642殖肥担苗政部686.8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