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关于志愿兵55岁退休... 关于志愿兵55岁退休 展开
国发1978(75)号文件已经废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废止。志愿兵已经被士官制度取代,55岁按退休规定已经废止。
拓展资料:
一、国发1978(75)号文件内容国发(1978)75号文件的全文是:“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来自。
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名矿马依装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
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拉油,技术熟练,身体健康。
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
4.志愿兵的服等鸡主宁率拿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
5.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60问答,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袁加婷(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