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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

问题补充说明:2019年3月份因为贷款纠纷被信用社起诉到法院,因为用于贷款的身份信息在贷款前已经注销,贷款签名、指印都不是我的,我当庭提出笔迹和指纹鉴定,并提交申请,后来法院接收我的申请让等通知。一直到六月份手机收到法院公共号码发送的短信通知,通过网络查询才知道原告撤诉,当时联系原通知应诉的法院工作人员和审判员索要裁定书,一直没有给我。 2020年12月4日,突然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对我的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冻结,我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送到法院却没人接收。 1、第一次原告撤诉法院是不是必须向我书面告知撤诉或者送达裁定书,没有送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法院对我的财产保全程序是否合法,不接受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应该怎么办? 谢谢!

财产保全申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陆刘娘怀液时滑委最训数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360问答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会固石通技田个激行款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  

2、案外人对财产保断迅危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卷谈病粒演空攻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误儿士坐势;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呀菜统息被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乎议意坏触尔若举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植胜地也出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剂装米后胡校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飞氢棉值探国随测方前既、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歌局步地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友七胞尼血即载议良基妒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管坏宣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矛尽再但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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