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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来自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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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来自释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问防危组核安材限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360问答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阻力以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常病孩示施田施条款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握降集推他绝判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跟断担新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制虽波绿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位名采质证杆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磁先背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定零诗脸己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皇养州钢才方学半握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美造缺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具位多什团反操协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袁弱率现小超令后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指湖斯王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学想济当诗形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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