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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来自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新企业所得来自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新《企业所得税茶良刚米微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360问答)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春渐间观显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本条是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借鉴国鲁花止里架应亮哥心息带际立法经验,在总结和完善现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制定的,既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又兼顾了立法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作利不能扣除股息,是指公司章程规剂给位核变婷或起门限械定的,只要公司存在可供分配著事观已点诉歌做写的利润,即应依事先确定的特定比而情屋讲今云晚率向特定种类的股东支付的财产利益,股息一般只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红利,是指公司向一般股东支付的,比率并不特定,根据公司盈余情况由股东会临时知临富钢助必决定的财产利益。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应石以急消战执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阿零刚教注积取胡得税。股息、红利与利息不同,利息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税前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而股息、红利属于股东权益适留是股东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得到的财产利益,不能税前扣除。促而决关于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了衡冷记斤死假乱买气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能否作为企线想培业所得税的税前项目扣除,理论角汽在界存在着诸多争论,其核心问副题在于如何避免对股息、红利等收益造成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兰教茶推计洲题。有人认为,对股息、红利等收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对于该项所得免税;也有人认为,对股息、红利等收益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从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的性质来看,将该项支出作为不得扣除项目,计征企业所得税,更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是投资者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用于分配的股息和红利,将其直接规定为不得扣除的项目,不仅操作简便,简化征管,还可以避免因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诱使企业钻空子。相反,如果允许该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扣除,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定,明确本年度利润中对投资者分配的数额;税务机关征收时需准确掌握企业中投资者的投资额及其分配情况,计算复杂,税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也可能会造成企业与投资人恶意串通,将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股息红利发放,侵蚀税基情况的发生,将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是不可能扣除的,这是由企业所得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但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金不同,如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缴纳,是作为一般扣除项目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各项税收滞纳金的提法,用语更为规范。税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税收滞纳金既包括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也包括其他税种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滞纳金的征收比例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因此,滞纳金带有一些行政执行法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尽早履行义务,税收滞纳金应当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税法社会道德谴责功能的体现。如果允许税收滞纳金税前扣除,就会造成由国家为它的部分违法成本买单,间接鼓励纳税人无限期的拖延缴纳税金的后果。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纳税人逾期缴纳罚款,受到滞纳金惩罚的情况发生。《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但其他形式的滞纳金能否扣除,没有作出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进行分析的话,罚款不可扣除,则罚款滞纳金也不得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扣除。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针对违反刑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的刑罚方法。如某法人企业因犯走私罪被法院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该罚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最严厉的处罚。该法人企业缴纳的这笔罚金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反之,会起到鼓励其犯罪的导向作用。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的要求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方法。罚款属于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即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时,行政罚款与作为刑事责任的罚金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替代关系?这两种责任形式尽管性质不同,实施处罚的主体、程序也不同,但它们都会导致行为人的财产损失,都属于法律上的金钱罚。《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但并不是所有的罚款都不能扣除。例如,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因为是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发生的支出,可以扣除。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不能扣除的,被没收财物也是一种行政处罚,属于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纳税人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准予扣除是符合税法的价值导向和基本原则的。三、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关于捐赠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我国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采用的是部分扣除,即法律允许扣除的幅度内可以扣除,超出幅度的部分则不允许扣除。这样可以达到鼓励捐赠和保障财政收入的双重目的。这里所谓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的捐赠:一种是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如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等;另一种就是符合条件但是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扣除限额的部分。纳税人的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如果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但捐赠额超过了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如捐赠额达到年度利润总额的30%,则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是不允许扣除的。但如果捐赠额是10%则是允许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按照实际的捐赠额来计算扣除。总之,捐赠支出不能扣除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质的标准;一个是量的标准。只有质、量都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标准才可以,否则不予税前扣除。四、赞助支出不能扣除赞助支出与捐赠支出的相同点在于都是企业无偿支付给对方的支出,但内涵却大不相同。在税法上一般把赞助支出理解为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如果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参照广告费用的相关规定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又可以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赞助支出。但不管纳税人是出于何种心理,非赞助支出是不能扣除的。或许纳税人是在某政府部门的强制摊派下进行的赞助,如赞助某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出国旅游等。纳税人自愿与否不影响该部分赞助支出的性质,国家不应为纳税人的赞助承担税款减少的损失。五、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扣除准备金是指为确保企业未来的投资或发生的费用,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一定比例的所得额扣除,设置为准备金。也就是纳税人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提前准备应对的资金。准备金是为特定的目的设置的,因此,每一种准备金都规定有特定的用途和内容。纳税人经常发生的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等。这些准备金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准才能予以扣除,否则不能扣除。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提取各种准备金的形式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因为这些提取的准备金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暂时不用纳税,等到各项损失实际发生时再扣除准备金,此时并不减少损失发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允许事先提取准备金,就相当于企业事先要先纳税,以后发生损失时再减少纳税。允许企业提取准备金实际上是允许企业的部分所得可以延期纳税,因此,提取的比例应当有所控制,否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全部作为准备金,这样在当前的纳税年度就不用纳税了,这就是典型的避税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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