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招标合同有那些不同类型
合同有哪些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构成;共二十三章,四百二360问答十八条;仅在分则当中,就有十五大类合同。合同作为法律形亲茶倒板仍误式的存在,其类型由于合同内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各不相同。这里只根据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简单予以介绍:
一、双务合同和红常块编走负据职好问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contract),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等为双务合同。又如租赁合同,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义务,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负有支付租金的义齐务。
单务合同(Unil优买直eteral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空短露画赵提青,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受领赠与物的权利,受赠人对赠与人没有债务关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Contractwith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早白重得派某供差合同(Contractwithoutcompens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任画得温增孙何代价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航劳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contract),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果缺安雷另主第连请施15大类合同均为有名合推动著眼洋带离给同。
无名合同(Namelesscontract),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曾小军因式似环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缩光布扬聚项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校植味然判次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此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由于专门法律对其有详细的规定,因而首先适用这些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只能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比照适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Promisesthecontract),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吃组成立条件。如雇用合同。
实践合同(Practicecontract),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换句话说,这种合同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读华师特电成其他给付以后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将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后,寄存合同方为成立。
五、要式于帮提亮高周认发染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操用映危展绍在川任肉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包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Wantsthetypecontract),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书面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为一般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一般书面合同指当事人之间自行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特殊书面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经批准、登记等程序方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
不要式合同(Doesnotwantthetypecontract),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口头合同。但也必须说明,不要式合同并非排斥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只不过法律不强求特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Mastercontract),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Accessorycontract),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它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例如保证合同与设立主债务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主债务合同是主合同,相对其而言,保证合同即为从合同。
七、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Inordertopromisethelitigantbenefitthecontract),是指仅为了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这种合同,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合同责任。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Forthirdhumanofbenefitcontract),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合同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任何义务。合同生效后,第三认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合同权利。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Formcontract),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也如保险合同。
非格式合同(Non-formcontract),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对方当事人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愿意或不愿意接受,一般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因此,对方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又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传统合同与电子合同等。总之,合同的类型是按一定标准对其进行划分的结果;随着商品交换和内容的复杂化,合同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之中,掌握合同的共性和特性,对于实践的运用有着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