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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2013年6月13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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