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波兰立法议会于1952年7月22日通过,后多次修改,由原来的10章91条,增加到11章108条。宪法规定,波兰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1976年2月10日修改前为“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议会和地方人民会议。波兰统一工人党是波兰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领导力量。波兰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其它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议会每届任期4年。部长会议是最高国家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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