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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共和国宪法

津巴布韦共和国宪法

津巴布韦共和国宪法,是指现行宪法。1979年12月由有关各方在伦敦制宪会议上签署。1980年4月18日津巴布韦独立时生效。共有12章114条,另有6个附录。宪法规定,津巴布韦是主权共和国,公民在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以及公共利益的条件下,享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法律保护等权利,拥有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拥有国家最高行政权。总统由众议院和参议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连任一届。总统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根据总理提名,从众议员或参议员中任命部长、副部长。总统还有权任命国家总检察长、首席法官等。总统有权参加议会两院的会议,并可随时召集两院联席会议。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议员每届任期5年,可酌情延长任期。议员、部长、副部长均有立法创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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