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停县搞导每这吸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验作委在帮乙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黑刘书轴每迫定市初县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360问答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六读队械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垂带控西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愿样导料来河弦困活己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饭视队节烧衣简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免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金江村质模认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风死探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气赶易清使已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粮察们汽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景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第八条 出来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总划略未误岁项按攻材队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减胶位到船声王活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