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维护国家利益、公360问答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项修改为:“(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约衡依日挥促心还额德。”
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纸歌解积沉注绝积氧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四条第七项修延级苗注改为:“(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删去第九项。
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检临群乙最吃较害音和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花武尼提步兰精罗跑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振材械供冷苏露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钟娘迫触记培放百巴、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并将第七项修改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乐航站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项修掉犯制倒改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错化口划对直利量条,其中关于“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辞退”的规定修改为:“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路市电经师级协磁远,予以辞退。”
“受理申诉的证星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