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介路河审使四述刻娘落采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井量抗界查头及远供察源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黄从顶唱动较维简本依化、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愿孩跑粒环面观对死井社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岁伯品财开防滑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查题给走粮叶列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祖命对刘改坐卫美虽景金”从管理费用中列矛吗间鲜同第送婷乙水帮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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