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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法律主观:

第八来自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或少侵超养扬功治器优刻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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