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视同销售,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既然如此,为何又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8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当天”? 大家帮忙理理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地帮英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名织副变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律菜标袁院祖依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据;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体杀以响便父杆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