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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刚刚!蒙阴县人民政府发布禁限放通告

【通告】刚刚!蒙阴县人民政府发布禁限放通告

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 城市建成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蒙阴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5日(农历十二月初三)至2021年12月31日,在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1 禁放区域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2.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路等交通设施;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区、林场等重点森林防火区; 7.文物保护单位。 2 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城市建成区东至蒙山五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新北外环连线形成的区域为禁限放区域。该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3 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村(居)委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住房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综合执法部门要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依法查处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禁限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对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举办。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美好蒙阴,积极倡导可燃放区域的人民群众少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让人人都成为倡导文明、保护环境的践行者。 4 严格依法处置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 来源:蒙阴发布、蒙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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