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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

问题补充说明:“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

是以“三民主义”为基础,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这一宪政思想。所谓五权分立,是指在行政权、立360问答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这五权分别由国家的机构来行使,立法有振果构国会,行政有大总统,司法有裁判官,其余弹劾有监察官,考试有考试的官,他们既互相独棉激革胞号排立,又互相制约。以五权分立思想为指导而制定的宪法,就称为“五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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