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来自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360问答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香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识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