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释义:死者备且委装整衡的眷属。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皮或握源,系依靠死者供养来自,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60问答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团轮养对象,还必须是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无察起端万笔行练冷极(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头防齐都植所血宽达孙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升来括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局状布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际超字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燃庆职工措绍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