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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是怎么规定的

产检假的有关规定如下:

1、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怀孕第一个月至第六个月,每月可享受一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和健康培训;

3、怀孕第六个月至第七个月,每月可享受一天假期;

4、怀孕第八个月,每月可享受两天假360问答期;

5、怀孕九个月以上,每月可把免识享受四天假期,但其中二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虽双九到怕仍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妒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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