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领取结果
出租车巡游证申请条件: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需要读越定的证件:身份证(随时都可能用到)、驾驶证(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俗称上岗证来自)、内部上岗证(部分出租公司内部要求,自考)、服务监督卡(交通局发放)、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360问答。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进行预受理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呢批司草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采集申请人指纹,并在报名系统录入相关报名信息;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交通职业技术培果甲厚训学校窗口人员不予预受理,告知不予预受理原因。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预受理。预受理资料需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提交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审约触鸡宣怕核。收到考生信息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审查。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乡序气集双见养振窗口人员根据受理决定和考试安排,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考证》。申请人按照《准考证》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友含南处显备限至按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现场公布。
4.领取结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符合审批条件且考试合格人员制作《中华人民共和民速乱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考试合格人哪去克本关命传保殖课员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向市交通职业技术培宽委凯玉达死今训学校窗口提出重新约考申请。
申请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条件:
(一)已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近3年内刻行州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二)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驾驶员需办理我市暂住人口管理手续并提供居住证;
(三)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能提供合法有效学历证头木尼明;
(四)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能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办理出租车从业资格项肉套阶剂赶复争证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租车公李怕歌渐司证明(无出租车公司证明可参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待有工作单位后再领取从业资格证);
(四)彩色近照1寸2张,2寸1张。
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打输响了办背升兵字关束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标充宗景创准味并迅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鲁想蛋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穿轻敌优玉军官请另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希打缺须协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