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建筑税率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定义
一般纳税人采用基本税率加低税率模式;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模式。
来自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税率-(材料+劳务360问答支出)*税率
销项税额计算很简齐多跟土单直接,即建筑业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乘以税率(11%);
进项税额的计算相对繁当组路琐,是企业支付分包、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务款项时说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款。
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一、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差也李喜密职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江策还检守肥额客敌反鲜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固是蒸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振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功三古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换兰补世织现掉等工程作业在内。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整这业征税范围的几项具体规定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散略胡限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秋体规定,是指根据冲基本规定,对一些认稳职货难制证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课考银振物进行的具体认定。
1、代频感刘星胜婷古办电讯工程
2、打井工程
3、以工代赈问题
4、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化席盟台田即线官频四虽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按照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自建行为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应征税的。
(二)关于疏浚工程疏浚是以人工或机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畅水流或改善通航条件等业务。
(三)关于安装有线电视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燃气初装费财税[2003]1肥夫批之纸面今6号,“燃气公司和美用突械月机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05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是紧密相连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注意问题:承包整个绿化工程,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不得扣除购买的绿化树苗、花等原材料。
(六)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
(七)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根据财税[2001]187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从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税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