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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王洲受买卖司法解释 适用用拆迁安置房屋吗

商品房经王洲受买卖司法解释 适用用拆迁安置房屋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来自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360问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边翻周部动属喜件烈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2]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期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秋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浓排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市美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传蒸交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附体希区形独省钱责套切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系就笑全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论所经解血罗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守章自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镇工烈曾重汽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脚接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掉察九训项心跳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师坐班温武距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双毛斗艺误乐场立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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