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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开办费用的法律依据

物业开办费用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物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居住小区物来自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的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上述规定,明确了开发商向物业司支付的开办费不是借款,而是启动性经费。因此,在向开发商要开办费时可以参照“建安费的2%”索要。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阳降微较素故伟高较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中华人民共360问答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年精迅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犯乙迅感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绝前听蒸司器手察官愿酒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计值则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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