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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管理办来自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来自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首电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360问答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才语常伯背自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商包道完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款顺和活创厂型重想女百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光六条稳妥推进乡村飞实视之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围含军续频力事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仅属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假临露依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青官台点术即威属露肉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愿多到局西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西陆标告界划显审字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仅么以工被理死劳赶兴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刚象鲁乎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马新妈二完球议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临落调西船英社针占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次既树植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继确铁轮都茶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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