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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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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功春愿段济西煤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来自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开策包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百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360问答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态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

  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材强用量印才点翻营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    杨中英点评  ① 自产货物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这一条是说,仅是签定合同单位,不亲自施工、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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