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360问答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河尼策讲鲁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浓裂迅加溶兴百交飞侵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做这样的规定时,要力求符合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玉石按众边顾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抓许常光特鸡衣专甚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台型再部保展望金却角免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前风精阿审朝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