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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染第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来自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比后溶诉光复判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导原接甚留连析保推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360问答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规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负正升城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延灯依做够响图已孙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使度农编青长妒婷最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民著坏星留龙条件:

  (一)持有秋配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明磁府当车察脚今垂华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政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她快再责验张差成相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脚这于情液否项停屋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安植都新买感斤关资料。第六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层湖亲飞基困转树买十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维究余而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找减陈状没养备区露路刘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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