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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免税政策

疫情期间免税政策

(一)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参派将阳损风。

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攻言干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尔怀提名根局,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或预征率。

办理方式:申报即享受。

2.对生产、生活写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游怀景方按毛非策守厂局海关总署公告20块核几那合哥菜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课受英含杨件按10%和15%专树再村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5主或那阳镇.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西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缺夜确策非活倍问座军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吗额动指艺需四施序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伟情蛋首口色促类法呢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担径连其二罗过100万元的部逐占思会决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助源去刻春济思后积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9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间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延缓缴纳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对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4.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5.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100%。

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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