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肉刑,形否祖指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大辟(即死刑)等五种刑罚。起源于尽班民混少完汽“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至夏商周成为国家常刑,有三[fontcolor=360问答#0000cc]典[/font]五刑[2]之说,秦及汉初相沿不改。
狭义上的则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以其侵刻肌肤、残害人体,故名肉刑。《荀子·正论》:“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所谓“治古”,指的是尧、舜太平盛世。《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这是说,肉刑始于夏、商、周三代。长汽硫汉文帝在位期间,先后废除了肉子这限存论刑中的墨、劓、斩左右趾(实即剕刑)和宫刑,被后人誉为“千古之仁政”。自此以后,肉刑基本持犯江行纪衡理停用。魏、晋以后,虽屡有恢复肉刑的议论,但我争列病孩或终未被采用。当然,使用肉刑的个别事例还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