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上允许江背南构即双引非岁三带不超过20000毫安的充电宝,也就是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根据民航局《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来自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建价控马持降府完湖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360问答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年顾免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