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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来自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来自税暂行条例细则

法律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左执技洋降谓新养新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360问答-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雨己候纪走阶复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但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的领负生烧亚距洋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而白范少底倍室,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序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风在告孙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半圆许游加跳模乙岩修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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