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之一。掌全国土木兴建、水利工程及各项器物制作等事。金代工部隶尚书省。正三品衙门。设尚书、侍郎、郎中来自、员外郎。元代工部属中书省。初时或以兵、刑、工为右3部,或以工部自立。世祖至元五年(1268)后,工部单急守立成为定制。设官品秩与金同。辖诸色人匠总管府等机构。明初仍般工出耐信一苦加差距隶中书省。洪武十三年(1360问答680)罢中书省后直隶端图到超于皇帝。正二品衙门。设尚书主持部务,左、右侍郎为之副,下设司务厅,掌催督、稽缓、勾销簿书。其属,洪武二十九年(1380)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郎中为司官,下设员外郎、主事。又辖营缮所、文思院及局、库、所、提举司、司等机构,各以所正、所副、大使、副使、提举、副提举领之。谁便丝触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立工部。初设时以贝勒阿定巴泰管部务,以下设满承政沙数单临庆供2人,蒙、汉承政各1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相振足良历编贝勒总理部务,改设满、汉尚书,无定员,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1人。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自顺治至光绪初年,工部各官名额屡有增减。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0所载,其尚书满、汉各1人(均从一品)。左右侍郎满、能山类讨算世汉各1人(均正二品)。郎中满18人,蒙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19人,蒙1人,汉4人。堂主事满3人,汉军1人。主门伯友剧事宗室1人,满11人,蒙1人,汉8人。司库4人,司匠2人,库使31人(以上三职均为满员)。笔帖式宗室1人,满85人,蒙2人,汉军10人。缮本笔帖式10人(满员)。经承78人。总数共317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
工部的职掌
据《光认苏了随急位病绪会典》卷58所载是: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以赞上奠万民。凡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寝供亿之典,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饬邦事。
可见工部是主管全国的土木、水利、机械器物制造工程等事务。凡较大的工程如工价超过50两,料价超过200两的,要奏报皇帝御批。工料银在一千般少体害行弱真两以上者,要请皇帝银花犯迅海时劳另简大臣督修。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分“定款”真、“筹款”、“借款”、“摊款”复叫年让飞四种。定款是指定动用的某种扩升按底销理阶脸项义否款项;筹款是动拨其他款项交商生息筹备应用的款项;借款是酌借某种款项,竣工后分期归还;摊内背制世之著切示须套款是民修工程,先由官垫经费,竣义工后摊征归还。
工部内部机构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办理部务的四个清吏司;另一部分是处理本部机关行政事务的机构。
四个清吏司的职官职掌如下:
(一)营缮清吏司:设郎中6人(满4人,蒙、汉各1人),员外郎5人(满4人,汉1人),主事5人(满2人,蒙1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1人。营缮司下分设都吏、营造、柜、砖木、杂、夫匠六科和案房、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本司具体负责估修、核销都城、宫苑、坛庙、衙署、府第、仓库、营房、京城八旗衙署,顺天贡院、刑部监狱等工程隶属机构有琉璃窑、皇木厂、木仓等。
(二)虞衡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4人,汉1人)、员外郎6人(宗室1人,满3人,蒙、汉各1人)、主事4人(满3人、汉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4人。司下设都吏、军器、窑冶、柜、杂五科和军器案房、军器算房、窑冶案房、窑冶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虞衡司掌制造、收发各种官用器物、核销各地军费、军需、军火开支,主管全国度量衡制及熔炼铸钱,采办铜、铅、硝磺等事。该司在名义上还主管山泽采捕(主要是东珠采集),但此事实际上是由内务府主管。隶属虞衡司的机构有:司库(负责收发毡、革、驼、椿、橛等)、军需库(负责收发旗纛、帐房)、硝磺库(负责收发硝磺)、铅子库(负责收发大小枪炮、铅子)、炮子库(负责收储废铁炮子)、官车处(负责管理官车以备工程运送料物)、措薪厂(负责收发苇席、竿、绳)。
(三)都水清吏司:设郎中6人(满5人,汉1人)、员外郎6人(满5人、汉1人)、主事6人(满4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9人。司下设都吏、河防、桥道、织造、柜、杂六科和算房、火房,分掌本司事务。都水司掌稽核、估销河道、海塘、江防、沟渠、水利、桥梁、道路工程经费;各省修造战船、渡船及其他各种船只并核销河防官兵俸饷;修制祭器、乐器;征收船、货税及一部分木税。隶属机构有皇差销算处(负责核销皇帝出巡时各地所用维修桥梁、道路等费用);冰窑(负责收发藏冰);彩绸库(负责收发制帛、诰轴、彩绸、驾衣、宝砂、棕丝、藤竹)。
(四)屯田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4人,汉1人),员外郎6人(满5人、汉1人)、主事5人(宗室1人,满、汉各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8人。司下设都吏、准支、柜、杂、匠五科和案房、算房、火房,分办本司事务。屯田司掌陵寝修缮及核销经费、支领物料;主管四司工匠定额及钱粮等事;管理各地开采煤窑及供应官用薪炭。
工部内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清档房:负责收藏档案、并主管工部满洲官员之升补差委之事。
汉档房:负责缮写满、汉题本及黄册事务。
黄档房:负责考核岁支款项与工需物料,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及由内务府取用库储料物,随时记载,到冬至之月,会同内务府奏请钦派大臣查奏。
司务厅:负责签收外省各衙门文书,呈工部堂官阅后,编号登记,分发各司办理。此外,还负责工部各司处吏员工役之任用管理。
督催所:按期限督催工部四司所办之事,逐月将办过的文件送都察院工科、陕西道注销。
当月处:负责管理工部印信,并接收在京各衙门文书、分发各司办理。
饭银处:负责收支工部司员饭食银两。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府在“筹备立宪”,改革官制时,将工部并入商部而改为农工商部。三十三年十二月,又决定:由农工商部接收工部原管之河工、水利、海塘、江防、沟渠、船政、矿物、陶冶、度量权衡等事务;由民政部接管各项土木工程事务;由陆军部接管军器、战船、军需等事务;由内务府、礼部分别接管有关内、外典礼及制办各种器物的事务;由度支接管全部工关税收事务①。至此,工部便撤销了。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待郎(隋称内史待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待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郎。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司以封还和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但是,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台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己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宫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买亡。
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覆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己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王安石变法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门下、中书省分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拿原谏院所领谏诤弹劾职务,起居郎、起居舍人拿原起居院所领修起居注职务,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属机构,分别以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主管,以给事中拿原封驳司的封驳职务,并以封还词头的方式行使封驳权。尚书省下领六部,由各部尚书、待郎主管,以原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所领职务归吏部,以原三司与司农寺所领主要财政职务归户部,以原太常礼院所掌礼仪职务复归礼部,以原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覆刑狱及三司有关审核合计帐册等职务并归刑部,以原三司有关修造、坑治等职务归工部,某些次要军务归兵部,并废除枢密院之外的旧有机构,恢复六部下属二十四司。宋公元1086年,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奏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买际上使三省合一,后习惯上常统称三省。南宋公元1129年,又实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时或省并,如公元1129年以礼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比部兼司门,工部兼虞部,屯田兼农部等,还省并若干寺监入六部。公元1163年,又进一步省并六部下属诸司,如以司封兼司勋,礼部兼祠部,兵部兼驾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辽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1380年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