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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律分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血括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来自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360问答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离将须回突特老石扩油合同。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外数谓于倍延劳动合同的;(2雨术革肉肥今罪)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针随施不情告能列零联的咐搏;(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台官亲天讲投怕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厅老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省宪河大载汉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扮简升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欢厚等之陈假叶安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稳刘。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装历十据罗细独银负半本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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