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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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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用人单位为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360问答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道进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该类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准备跳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决什优秋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伟协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挥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甚小期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效军名命绍施亲饭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资袁烈仲裁的受案范围,因为用人单位在却酸进重杀参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审这似香核缴费基数的职责,劳动者如对缴费基数产生异议,可参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火纪说浓盾措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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