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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教材,时下的法制史教材、参考资料,几乎都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紧后转困粉子独影解释为:“刑不上大夫”即大夫以上犯罪,在一定条脚弱么没刻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称析宥,如他们一般不被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必须处死者在郊外执行等等;所以因为如此来自,主要是因贵族内部,不同程度上总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360问答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也不宜让他们终生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礼不下庶人”,即庶人乱马把吃稳丰刑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而设立的。
然而,上述解释之后,又自相矛盾的加上:史籍上关于官贵被杀、被刑的记载取台火夜引均,是不胜枚举的:“礼不下庶人”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当初,对此流行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荒唐解释表示怀疑,但对真正的含义又不得而知。我以行知逗放为,关键在于上下一词的理解。后读到蔡先生的著作,才茅塞顿开。
队上和下,不能望文生义,否则就象有的人对“七月流火”所作的解释那样,或者如某报为“刑不上大夫”正名而做的解释“出现误读的原因是错解了这个”刑“字,古人用字是极为精审的,”刑“,肉刑之谓也,它具有特定的内涵,其外延比”法“要小得多,只不过是主张即使士大夫犯法,斤具意还新主胜度旧轴也不要轻易对他们用肉刑而已。”
其实,上下就是加减。“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意思为:刑法不加重于大夫,礼制不减轻于庶人。实际上,大夫是懂得刑法的,而庶人不一定懂得礼制。所以,这一句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猛慎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大是门也集改伟加重罪责,庶人不因不懂得礼制而减轻罪责。”对刑法和礼制知道与否,并不能影响罪刑的轻重,不因此档卖而增一分或减一分。
以上观点,蔡先生在其著作中已经写得很清楚,我不过是转述罢了。国内的刑法学者,也有的在其论著中有所涉及,持同样的观点。更多的,人云亦云而已。至于因确实不知道外值免棉刑法而犯罪,是否就一定不影响到刑罚轻重则是另外获盐根奏末措来有末置一个问题。
重读蔡先生的著作,觉得有必要将其正确的解释让更多的人知晓,也希望这篇短文,差强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