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相关部委也颁布了一些艾滋病防治的法规性文件,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国务院批准;1988,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卫生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生部,1999年)等。
扩展资料: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资料来源:
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全国人大常委会)、《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相关部委也颁布了一些艾滋病防治的法规性文件,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国务院批准;1988,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卫生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生部,1999年)等。
扩展资料
关于《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案例
小鑫和小林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妇幼保健中心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状况。婚后不久,男方发现妻子早就患有艾滋病,就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当地法院近日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驳回了原告小鑫要求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近些年,此类案件不时见诸报端,舆论焦点集中于对染艾这一隐私,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感染者(病人)配偶三方之间的权责问题。《艾滋病防治条例》对前两者的权责均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就本案而言,婚检机构即便发现小林染艾,也仅能告知其本人。
参考资料来源:
针对艾滋病患者,国家有四免一关怀政策:
1、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
2、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3、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实行免费上学;
4、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减少母婴传播;
5、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患者参加生产活动。 aware可自测不用抽血祝您健康天 猫!
根据四免一关怀政策,政府对确诊的艾滋病人中生活贫困、无固定职业、无生活保障、低收入者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患者抗病毒治疗须有严格的适应症,并到指定医院接受检测,达到抗病毒治疗标准则可实施抗病毒治疗。抗病毒药物毒副反应重,漏服易形成耐药,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用药,一旦服用需终身服用。
我国出台的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务院颁发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年~201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年~2005年)的通知(2001年5月)
关于下发《性病监测工作试行方案》等文件的通知(1986年9月15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1987年8月22日)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月14日)
卫生部颁发《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8月12日)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年9月26日)
卫生部关于颁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1997年8月21日)
卫生部、中宣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1998年1月8日)
卫生部关于发放《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函(1998年10月26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
恶意传染判刑3-5年,并会面临3-20万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