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指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
纪检机关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又查执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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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做法:
一、明确责任人员。即: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机构负责人以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二、明确责任内容。主要是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机构负责人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情况,并分别确定了4至8种应当调查核实的内容。
三、明确责任划分。规定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等3类情形下应当追责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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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又查执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根据《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三条:“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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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在查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启动 “一案双查”:
1、违纪违法人员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
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干部群众关于案件当事人问题的反映、举报,不履行教育、管理、监督、报告职责,直至案件当事人被上级机关查处的。
3、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问题线索查办不力,或在上级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的。
4、案件当事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通过巡视反馈、监察建议、审计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指出或已通过媒体曝光,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最终演变为腐败案件的。
5、在领导班子任期内,本地区、本部门连续发生腐败窝案、串案的。
6、领导班子多人因违法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7、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名义通过并实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行为被查处的。
8、明知领导班子成员或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甚至参与的。
9、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问题线索,敷衍应付甚至袒护包庇,被上级机关查实的。
10、其他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程序的情形。检察机关直接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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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本质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纪检机关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又查执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2016年2月,中央纪委对四川省委原副书记、原省长魏宏和资阳市原市委书记李佳案件开展“一案双查”,查出四川省纪委调查李佳案的负责人李某,曾三次和李佳单独见面,违反有关程序和规定,受到警告处分。此外,还有其他一些领导干部也受到相应处理。
规则第五十四条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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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起源:
2014年1月1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指出,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参考资料:
一案双查通俗易懂的讲:就是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当事人领导的责任。1、两个责任、一案双查
两个责任是: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一案双查”,就是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关责任是否
落实到位,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党员干部实施追究问责。
2、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
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
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
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
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
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
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
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
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
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
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
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
同意后,报公司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
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一案双查”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实
施,必要时,请党委工作部参与调查。
第八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
进行。
第九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
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
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
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
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
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 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
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
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
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
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
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 “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
料一并移送审理。“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
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公司纪委常委会研
究。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
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
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检监
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