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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在高校挖走月季牡丹32株被刑拘,事情的严重性体现在哪里?

武汉市民在高校挖走月季牡丹32株被刑拘,事情的严重性体现在哪里?

盗窃,达到一定的金额,便是刑事罪行;“偷东西要坐牢”,不这是老百姓们最朴素的认知吗?这件事不知道有什么可争议的呢?

目前涉事人员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据警方通报,11月27日,某高校报警,称学校牡丹园的月季和牡丹被盗。民警立即去现场,并知会高校保卫处加强夜间巡逻。但在12月4日凌晨4点,高校保卫处发现,一辆私家车内装着刚被采摘的2株南阳月季和17株洛阳牡丹,随后赶到的民警将车上4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查,廖某与陶某等四人,于11月27日凌晨,开车前往该大学的牡丹园,将7株月季和6株牡丹从泥土中拔出,运到陶某的租住房内,栽种。又于12月3日晚,与男友等4人再次回到牡丹园里偷花。半小时就采摘了2株月季和17株牡丹。被巡逻队抓了现行。

这批南阳月季每株价值1500元,洛阳牡丹每株价值600元。两次盗走的9株南阳月季和23株洛阳牡丹合计2.73万元。目前,陶某、廖某等4人因涉嫌盗窃被洪山警方刑事拘留,其中陶某因有小孩需要照看被执行取保候审。

偷两三万块钱的东西,当然达到了刑拘标准。我猜测,假如说是偷的是同样价值的金银珠宝,陶某、廖某等人未必敢动手。但以为偷的是花,花不值钱,就放了胆去做。其实,只需要具备最低限度的生活常识,都应该明白,别说是别人家(公共机构)的花、草、树、木,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哪怕是去别人家里偷水、偷电,也是犯法的。

之所以这几人敢凌晨去偷花,抱着侥幸心理,不过是因为,平常看见有人摘花、砍树、挪用公共场所的花木,甚至公共财产,几乎无人受到惩罚罢了。如果这些小偷小摸,或者纯属搞破坏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每一次都得到惩处,也就没有多少人愿以身犯险了。

上面这个案件属于盗窃罪;在这里顺便扯另一个问题。

我之前看题时,误会当事人是采摘了国家保护的植物而被拘留。近些年来,类似的案例报道也多起来。

比如说,2010年,河南嵩县男子张某采挖野生兰草当街兜售,共有17兜42株兰草,被森林警方当场捉获,张某涉嫌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因为这些兰草属于蕙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的植物。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有“河南农民随手在田边采三株‘野草’获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报道,嫌疑人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某地盗产兰花的情形) 

而保护动物也有类似情形。“大学生家门口‘掏鸟’被判十年半有期徒刑”之类的新闻,也曾引起过轩然大波。

实际上这是大众不懂法,以及媒体缺乏职业道德的错误诱导。因为这些案犯根本不是随手采花、随手掏鸟、却不巧是保护动植物的“倒霉蛋”。他们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们是长期、定向、有组织有系统地地盗采、盗猎者,他们是犯罪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

这些案例中,他们犯罪,是因为他们不仅有犯罪事实,而且有犯罪动机。无一是因为意外。

回到这个问题的“盗窃”上来。如果你搜一下新闻,就会看到不止一次,有人偷走邻居的兰花或其他名贵花木,以为是非常小的事。实际上,有些兰花的市场价高达万元,就是能够让偷窃者坐牢。甚至偷东西的人,自己人也知道这盆花是很值钱的才动了坏心眼——但他们愚昧到以为,偷了一万元的现金是贼,偷了一万元的花就不是贼,就什么事情都没有。

这个案件中,他们犯罪,并不是因为他们摘花,而是因为他们盗窃,而且达到一定金额。

月季和牡丹都是大家喜欢的花,月季又叫月月红,原产于中国,有二千多年的栽培史。牡丹又叫洛阳花,据说和武则天有很大的关系,所以牡丹是富贵花。爱花是全人类的共识。据说月季花从中国进入欧洲时,英法两国正在打仗。为了保证月季安全地从英国到法國,两国竞达成了停战协议。月季花还有一个品种叫“和平”,“和平”是欧洲蔷薇和中国月季多次稼接的产物,为了庆祝二战胜利,命名为“和平”。1973年,这一品种的栽培人美国人欣斯德的夫人和女儿,手捧着“和平”月季,送给了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历经了二百年,环球一周后,月季又回到了故乡。

牡丹和月季品种都甚多,月季有近万品种,仅中国就一千多种。两种花色泽鲜艳,味香浓,故有国色天香之誉,给人富贵祥和之感。爱花是国人的天性,从古至今,不乏动人的故事和诗词文章。冯梦龙的《灌园叟晚逢仙女》,就讲的是一个爱花老人的故事。后改编成电影《秋翁遇仙记》。我当时还小,看到豪绅恶少贱踏花园,殴打老人直哭,看到花仙众神伸张正义又破涕为笑。看来,对真,善,美的向往,对假,丑,恶的厌恶,真是很分明的了。

周敦园在《爱莲说》

中讲:“水陆草木之花,可爱者甚蕃。晋陶渊明独爱菊,至李唐来,世人甚爱牡丹。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曼不技,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古人的爱花,怎么样?是不是很高,大,上呀?对比偷挖高校月季,牡丹的人。你们的行为是不是有点不美呢?爱美,首先要心灵美!爱花首先要护花。偷花,盗花岂止亵花,简直是恶行了。花无价,也有价,2.73万元已构成了盗窃罪。认罪伏法,无所谓严重不严重。我们常常看到草坪的牌子上写着:小草微微笑,向你把手摇一一不要!不要!不要什么?不要残踏它,不要伤害它。它是有生命的,有灵性的。花也一样。

盗窃就是盗窃,更何况这些花还价值不菲。这个问题都问的有点过分,什么叫“事情有这么严重吗”,这个盗窃的人偷走了32株名贵的花走,显然就是事先商量好的,还偷了几次,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偷窃行为。就算不是花,是其他的什么东西,就算不是很值钱,盗窃就是盗窃,被刑拘也是应该的。也不想想被偷的人,莫名其妙的不见了这么多花,放谁身上不生气啊,所以啊作为一个人,首先要管好自己的行为,盗窃这种事,说出去的丢人,而且一旦形成了习惯,到时候就很难戒掉了,从小就听到一句话“小时候偷针长大偷金”,习惯一旦养成,是很难改掉的。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杀人放火就不是什么大罪,正是这种观念导致很多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因为那些人压根就不认为自己在犯罪,盗窃罪也算是危害到别人的切身利益了好吗,刑拘他是对的,不能助长这种风气,最为一个普通市民应该知法守法,而不是犯法,钻法律空子,不然既害了自己,也会威胁到别人的财产安全。有多少小偷入室盗窃结果被发现后一气之下杀人灭口的事情,善恶就在一瞬之间,所以平时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同时也要约束好自己。

偷花也是贼。经常有花木遭人偷窃的事情发生,数目也相当多,对于这种使养花人的经济蒙受较大损失的现象,许多人却认为"偷花不算贼"。在本新闻报道中,月季、牡丹花是属于学校的财产,理应得到法律保护。所谓"偷不算贼",这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法律意识的说法。偷窃,就是侵犯了别人的利益,是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量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校方提供的该批被偷花卉价值近2.73万元,因为花卉不是人民币,那么最终以该批花卉的价值鉴定结果为准。根据鉴定的结果来量罪定刑,结合湖北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来最终认定。

最后提醒大家勿以恶小而为之,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古人云:非其有而取之。无论是从普通民众的角度,还是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本案中的偷花是盗窃行为是毫无争议的。

二、根据数额高低、情节轻重的不同,盗窃行为具有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之别,行为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涉嫌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换言之,无论如何盗窃都为法律所不容。

三、根据校方举报所称,本案中嫌疑人所盗32株月季牡丹价值2.73万元,如果经过鉴定属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嫌疑人已经触犯刑法。(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四、一般而言,单株月季牡丹不足百元,而此案中,校方称“南阳月季每株价值1500元,洛阳牡丹每株价值600元”,这明显高于一般人的认知。如果普通人(包括嫌疑人)不可能得知涉案月季牡丹的真实价值,可能涉及刑法理论中的“认识错误理论”。所谓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存在错误。著名的“天价葡萄案”就是“认识错误理论”的例子,该案中,嫌疑人所所盗取的葡萄,原本价值上万元,但最终以普通人的认知标准(市场价格)评估为300多元,检察院最终对嫌疑人做了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的月季牡丹价值最终是按照校方的主张认定,还是按照普通人的认知判断,让我们拭目以待。

四、一般而言,单株月季牡丹不足百元,而此案中,校方称“南阳月季每株价值1500元,洛阳牡丹每株价值600元”,这明显高于一般人的认知。如果普通人(包括嫌疑人)不可能得知涉案月季牡丹的真实价值,可能涉及刑法理论中的“认识错误理论”。所谓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存在错误。著名的“天价葡萄案”就是“认识错误理论”的例子,该案中,嫌疑人所所盗取的葡萄,原本价值上万元,但最终以普通人的认知标准(市场价格)评估为300多元,检察院最终对嫌疑人做了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的月季牡丹价值最终是按照校方的主张认定,还是按照普通人的认知判断,让我们拭目以待。

五、根据报道“陶某因有小孩需要照看被执行取保候审”。需要注意的,即便构成犯罪,如果嫌疑人存在法律宽宥的情节,仍有从轻发落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永远不要到学校里偷挖花草!因为,你不知道哪一株植物有什么价值!哪一株植物是被研究对象!哪一株植物是某位教授的课题!哪一株植物正在孕育着一个新品种……也许,一个麦穗,一株水稻便足以把你送进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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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注意到案涉的牡丹花系在武汉高校内挖走的,众所周知如果该牡丹价值不高的话校方也没必要报警,既然报警了可以推测该牡丹应当是种植在特定的试验地中。

想必也是市民路过高校内看到花儿不错就顺手牵羊带走,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如果案涉的牡丹等价值确实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价值过万的话,那么很显然该案因涉及刑事案件。

但是也必须承认一点,作为普通大众对于案涉的牡丹花价值可能仅仅停留在不值钱的认知上,所以作为盗窃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责任过重的问题。虽然盗窃行为属实,但是其采摘花朵的时候并未认识到该花朵的价值如此之大,这就意味着其犯罪故意中对于案涉牡丹的价值认定存在偏差。

这个还得看后续进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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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已经涉嫌到刑事犯罪。

初步判断,有可能涉嫌触犯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就本次事件来说,市民挖走高校的月季、牡丹肯定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否则,其不会这么顺利得手。一般情况下,是趁人不知晓、不注意的情况下。所以,从传统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客观上,市民实施了挖走高校月季牡丹的行为,侵犯到了高校的财产所有权

主观上,市民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相应的构成刑事犯罪——盗窃罪。

最后,还要看,所挖走月季、牡丹的财物价值,这个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将来以后的量刑甚至定罪具有重大影响。

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私自挖走月季牡丹那就是偷盗、刑拘都是轻的、坐牢都不为过、这人心够狠的、想让牡丹月季🌹断子绝孙。

市民偷走高校花,

月季牡丹换人家。

三十二株名贵种,

三万将近几锄挖。

采花大盗齐喊打,

偷花小盗满地爬。

起心动念小便宜,

金额大时罚不差。

关键词:挖花、价值2.73万、刑事拘留。

这几位市民看来是碰到钉子了,平常有可能看到哪里有漂亮的花,赶上月黑风高,挖了就走,感觉不过是小节而已,与大节无亏。而这一次偷了人家的名贵花草,有人会说是运气不好,有人也会怀疑花草的真正价值。但是,夜路走多了就会碰到鬼。这一次他们是碰到鬼了,呵呵。

现在当务之急,几位的家人赶快去找权威机构,去鉴定一下,这些花草真实的价值吧。要是确实价值这么多,那就伏法认罪,赔钱道歉。要是价值少一点,也能帮自己减少一些刑罚吧。

要记住,以后他人的一草一木,一针一线,都不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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