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四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妥善保管勋章、奖章及证书。
第十五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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