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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见死不救该立法。求案例。注意,是应该入法。

辩论赛:见死不救该立法。求案例。注意,是应该入法。

1、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脑干反射消失,已接近脑死亡。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2、2011年10月11日上午,66岁的老人龚维裘在距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门口仅20米的地方摔倒,路人向医院求救后,医院却不予施救。半小时后,老人被120急救车送至合肥市105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

3、2011年8月31日凌晨4时许,苏秀云老人的儿女们接到了沈阳市阜康心理医院的通知,称老人凌晨在医院自杀身亡。病人在医院内上吊自杀。值班医生两次打卡,都在距离事发地不到2米的地方,回头看了看吊在门框上的病人,但是没有任何举动就离开了。

4、2010年12月,在济南长途汽车总站南区,一辆由济南开往菏泽的长途汽车,还有15分钟就要发车了。这时两名男子没买票,却非要硬闯长途车,还在车上蛮横地翻乘客的行李,司机李国强英勇上前阻止。没想到在争执之中,一名穷凶极恶的歹徒竟拿出水果刀,连捅李国强五刀,李国强应声倒在了血泊中,眼看着歹徒刀捅司机,车上乘客无一伸出援手。

这是不应该的立论,你看一下,就会有思路为什们应该了

谢谢主席,大家好。

其实,我方也和对方辩友一样,对小悦悦事件中那18位路人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心寒。(PS:他们百分之90会在立论里面说这个事件。如果没说,你就可以改成对社会上一些见死不救的行为心寒)

但是,我方在心寒的同时没有失去理智,依然坚定地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立法惩处。

下面,我将从,立法惩处见死不救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不应该。

从必要性上,立法惩处不能解决见死不救行为的根本问题。

首先,我们要叩问的是,当今社会的见死不救行为,真的是因为人们道德的沦丧和良心的泯灭吗?其实不然。围脖人人上对小悦悦等类似事件的转发声讨,让我们看到人们的道德良知依旧存在。其实,见死不救的根源在于人们考虑到了自身的安全风险问题以及被讹诈冤枉的可能。

其实,当今见死不救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如果易溺水处安排有专业救生员,扶起老人可以不被讹到自己头上,完善了这些制度,我想大家还是会毫不犹豫的伸手去救的。可见立法惩处,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再者,立法惩处不能有效减少见死不救的行为。人们见死之时,救,可能危害到自己的生命,或者蒙冤被讹诈;不救,法律又会惩处自己。如此两难的境地之下,不安。对方辩友用立法惩处将见死者逼到如此境地,又怎么去奢求他们见死就救呢。

因此从必要性上来看,立法惩处,既不能从本也不能从标上解决见死不救问题,反而会使问题进一步恶化。

而从可行性上看,即使今天相关法律得以建立,那么请问,法律如何界定见死,如何判断不救?是不是今天一人溺水身亡,方圆五十里之内的100人都算见死,会游泳不会游泳的都叫不救。又请问,如何量刑,是罚钱,还是判十天,一年,十年。很显然,对方辩友无法判断,人们是否看见和有能力施救,也不能将在场的100人都进行处罚,亦不能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量刑方式。可见立出相关的法律,必然会在执行时遇到重重障碍,带来极大的弊端。如此一部漏洞百出的法律,我们怎么应该施行?

综上可见,以立法惩处见死不救既起不到预期的效果,执行起来也是漏洞和弊端百出。因此见死不救行为不应该立法惩处。而我方提倡,不用冷冰冰的法律去逼迫人行善,而是完善国家的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同时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监督,使人人都敢于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敢出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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