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苏政发〔1997〕3号)和《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常政规〔201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实际,于2015年9月24日制定发布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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