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自2003年1月18日起施行,由2002年12月18日人事部人发116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2014年0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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