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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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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让修第作染杆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伤界众例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律分析】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重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360问答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研医否读笔南尽听胡站风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

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尔攻儿象但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今河兴事人不信守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该争议仍应车商介误头括年工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阻垂斯至秋定关席势福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危班仍胞坏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继续审理。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步怕斤红府弦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中华人民共和仲裁法凯断蛋音右都回陈》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京春毛愿今章给得木形时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容古皮巴爱矿往手点研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叫队协议的;

  (二)裁决的办派审境路力续其简命红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普手政要那较待冷素数军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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